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康定“11.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市政道路维修改造的通告
泸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康定“11.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市政道路维修改造的通告
因康定“11.22”地震灾害,造成我县城区市政道路及公共服务设施不同程度受损,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康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 2014 〕 76 号)、《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康定“11.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方案》、《泸定县康定“11.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为全面推动康定“11.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圆满完成重建目标任务,县人民政府将分期启动城区市政道路灾后恢复重建维修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维修改造时间
2016 年 2 月 26 日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
二、维修改造范围及内容
实施红军路 (泸定桥广场至石油公司)、成武路(石油公司至青松旅馆后山交汇处) 路面黑化,电线、电缆、光纤等管网下地,对原雨水、污水排放管道调整布设,对原电杆、灯杆、垃圾箱等市政设施迁改拆除。
三、具体要求
( 一 ) 施工期间,所有车辆要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施工路段严禁任何车辆通行,货车及大型客车入城时间为晚上 12 点至凌晨 5 点半,其余时间一律禁止入城。同时,因施工改道的双向通行路段禁止停放任何车辆,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和车主,县交警部门将按交通法规予以顶格处罚,并将违法车辆进行拖离。施工单位将预留人行通道,泸定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和泸定县大渡河出租车公司将合理安排公交车、出租车运行线路,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出行需要。
(二)施工期间,有关经营场所、经营地点请服从住建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管理,所有涉及合法经营的摊点要按照“行商归市、坐商归店”的原则,统一由县住建、工商部门规范到指定地点进行经营。
(三) 涉及占道经营的商户务必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前自行搬离,对违法占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由所有权人自行拆除。对逾期不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县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置,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四)施工期间,非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施工场地,对不服从管理造成责任事故或产生危害的,由其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对恶意阻挠施工、破坏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如果造成工程损失的,由违法者承担相应责任。
(五)施工期间,在路面碎路和水稳层、油砂层铺设时会产生噪音和振动,请市民予以理解,切勿因恐慌引起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六)在城区市政道路维修改造施工期间未尽事宜,另行通告。
泸定县康定“11.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市政道路维修改造项目,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又是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配套,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对于我县争创泸定桥 4A 级景区,建设宜业宜居的美丽幸福新泸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请各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配合,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早日全面完成改造任务,还广大市民一个崭新的生活环境。如因施工给大家工作、生活带来不便,请予以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泸定县人民政府
2016 年 2 月 24 日